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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书面商榷与专业辩护,精准辨析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,促量刑建议大幅下调

在涉警刑事案件中,罪名的认定往往“差之毫厘,谬以千里”。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,虽同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,但在行为性质、危害程度及刑罚配置上存在显著差异。如何准确把握两罪界限,不仅是法律适用的难点,更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、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关键。近期,我所律师承办的一起案件,正是通过深入剖析两罪区别,以书面商榷意见与法庭辩护相结合的方式,成功获得法检两院认可,最终促使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,法院判决大幅减刑,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。

案情简介:驾车逃避检查致民警轻微伤,被控袭警罪


2025年8月某晚,被告人孙某因害怕酒驾被查,在交警设卡执法时,驾车掉头逃避。执勤民警上前示意停车,孙某仍驾车行驶,与挡在车头左前方的民警发生碰撞,致该民警左前臂受轻微伤,后孙某驾车逃离现场。案发后,孙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,并如实供述。

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袭警罪对孙某提起公诉,认为其行为“严重危及人民警察人身安全”,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零六个月。



辩护核心:深入辨析两罪界限,力主行为更符合妨害公务罪


接受委托后,辩护律师张震、赵春燕通过对全案证据的细致梳理,认为公诉机关对罪名的认定及量刑建议存在偏差。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:孙某的行为是否达到了袭警罪所要求的“暴力袭击”及“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”的程度。

为此,辩护团队制定了以“罪名定性辩护”为核心的策略,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证,并形成了详尽的书面《商榷函》提交检察院,后在庭审中发表系统的辩护意见:



(一) 行为性质:是“暴力袭击”还是“一般性抗拒”?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,袭警罪的“暴力袭击”需具有主动性、攻击性,如撕咬、踢打、抱摔或驾车撞击等。同时,该条文明确将“为摆脱约束实施甩手、挣脱、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,危害不大的”排除在“暴力袭击”之外。

本案中,孙某的主观目的是逃避酒驾处罚,其驾车行为是在慌乱中为摆脱民警拦截、逃离现场所实施,碰撞结果属于逃避过程中的意外接触,缺乏主动攻击民警的直接故意。其行为更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“一般性抗拒行为”的特征,而非蓄意的“暴力袭击”。



(二) 危害后果:是否达到“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”?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2023年修正)》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,只有“使用枪支、管制刀具,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,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”,才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重条款。而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条进一步明确,认定“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”,要求行为“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”。

本案证据显示,民警仅受轻微伤,且其在碰撞前已进行紧急躲闪。孙某在过程中存在减速、避让行为,车辆速度与撞击力度并未对民警生命安全形成现实、紧迫的严重威胁,远未达到“足以致人重伤或死亡”的危险程度。因此,其行为不符合袭警罪加重情节的构成要件。



(三) 法律适用:妨害公务罪足以评价本案行为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2023年修正)》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公务罪,其侵害对象涵盖所有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包括人民警察。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侧重于“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”,对暴力程度的要求相对宽泛。

孙某为逃避检查驾车冲撞,客观上使用了暴力方法,并实际阻碍了交警依法执行查缉酒驾的公务活动,造成民警轻微伤的结果。其行为完全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。相较之下,袭警罪是妨害公务罪的特殊规定,旨在对侵害警察这一特殊执法群体的行为予以更严厉惩处,但适用时必须严格符合其更高的行为与危险程度要求。



(四)罪刑相适应: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更符合刑罚公正原则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2023年修正)》第五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。若将本案中主观恶性较小、危害后果较轻的行为认定为袭警罪并适用较重刑罚,可能导致量刑过重,有违刑罚的公正性与谦抑性。辩护人指出,以妨害公务罪对孙某的行为进行评价,并在综合考虑其自首、认罪认罚等情节的基础上量刑,更能实现惩罚与教育的统一。



辩护过程:书面商榷与法庭辩论相结合,积极沟通


在审查起诉阶段,辩护人即向某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《关于孙某涉嫌袭警案罪名认定的商榷函》,系统阐述了上述观点,建议检察院将罪名变更为妨害公务罪。

庭审中,辩护人进一步围绕两罪区别、行为性质、危害后果等焦点发表辩护意见,坚持认为本案不构成袭警罪,或至少不应适用加重处罚条款,并提出了判处较轻刑罚或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。

辩护人的专业意见引起了司法机关的重视。通过庭前书面沟通与庭上充分辩论,辩护观点得到了有效传达。



辩护成效:量刑建议获调整,判决实现大幅减刑


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

庭审后,某县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行为危害程度的部分意见,将量刑建议从有期徒刑“二年至二年零六个月”调整为“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”。


法院采纳核心辩护意见并大幅从轻判决

某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明确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“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袭警罪中‘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’的情形”及“孙某系自首”的辩护意见。法院认定,孙某的行为“不足以与使用枪支、管制刀具袭警相当,达不到‘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’的程度”。


辩护人的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

最终,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袭警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相较于最初二年以上的量刑建议,刑期得到了大幅度缩减,充分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,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。


律师总结

本案的成功辩护,关键在于律师没有局限于简单的罪轻辩护,而是勇于从罪名定性这一根本问题切入,通过对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的精准辨析,特别是对“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”这一核心标准的深入论证,动摇了公诉机关最初的较重指控立场。

我们始终相信,有效的刑事辩护不仅在于法庭上的慷慨陈词,更在于庭前对案件证据、法律适用的精深研究,以及通过专业、理性的方式与办案机关进行的积极沟通。书面法律意见作为载体,能够系统、清晰地呈现辩护观点,是争取司法机关理解与认可的重要途径。本案的结果再次证明,坚持专业与细致,坚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,就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,捍卫司法公正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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